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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天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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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 参与我院组织的数字式医用红外热像仪采购活动,并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结果公告结束后,你公司并告知我院由于你公司中标金额过低,决定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我院签订合同。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我院签订合同,对我院造成严重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研究决定,将你公司列入我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我院的所有医用设备采购活动。

赤峰市肿瘤医院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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